防滅火業務保安制度
2020-12-12 07:51:46
防救活業務保安(無錫保安公司)準則
1、井下和井口房不得進行電焊、氧焊和噴燈等明火作業。假如有必要在井下首要硐室,首要進風巷進行電焊、氧焊作業時,有必要擬定安全技能方法并由礦長附和,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電焊作業地址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逾越0.5%。制止在采區內的任何地址進行電、氧焊等明火作業。
2、每一礦井有必要設地上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上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與防塵體系的水池和管路共用。
3、出產礦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區開掘新煤層時,有必要對所開掘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4、開掘簡略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有必要選用歸納避免煤層天然發火的方法。作廢已樹立的防救活體系時,有必要報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出產監督管理機構閱讀。
5、在開掘有自燃傾向性的煤層時,采區規劃應選用撤離式安頓。在開掘厚及特厚煤層時,有必要有專項防救活規劃,凡一次不能采全高有必要沿頂開掘,不能留頂煤。
6、開掘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在正常的出產過程中,有必要翻開自燃火災的猜測預告作業,及時把握火區動態和采空區天然發火意向。每周的報表要由礦通風部分的技能主管簽字審理,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剖析陳述。
7、在選擇斷定風門、風窗、擋風墻等通風設備的方位時,應盡可能下降采空區、火區和煤柱裂隙處的漏風壓差,削減漏風量。
8、出產作業面結束后,有必要在45天內撤出全部設備,對采空區進行**性關閉。因故不能如期關閉的作業面,有必要擬定防火方法報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出產監督管理機構閱讀。
9、在火區下或附近火區開掘的作業面,在開掘前1個月有必要將編制好的《火區下或附近火區開掘的安全技能方法》報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出產監督管理機構閱讀。
10、各礦對拋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有必要進行層間**性關閉和充填,以避免自身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松散。
11、礦井發作火災構成火區后,要樹立火區管理臺帳,并制造火區方位聯絡圖。對契合刊出或啟封條件的火區要先向上級安全出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刊出或啟封陳述,經附和后方可刊出或啟封。啟封已暫停的火區前,有必要擬定安全方法;啟封火區和康復火區初期通風等作業,有必要由礦山救護隊擔任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通過巷道中的人員有必要全部撤出。